高沃 小米11发布受关注知识产权一角窥探小米成功之道!
发布时间:2024-04-29      作者: 新闻中心

  昨日(2020年12月28日),小米11全新高端旗舰发布,售价3999元起!营销鬼才雷军,又带着小米“鸡贼”了一把!

  先是发微博称小米为响应科技环保,作出“不配充电器”的决定,没有意外,这一决定被网友怒喷!结果发布会上,雷军“虚晃一枪”,宣布小米标配版包装内不再标配充电器的同时,又立刻来了个套装版——包含独立包装的55瓦GaN氮化镓充电器,但售价不变!一下子,在直播平台上,弹幕立刻从前一秒的“骂骂骂”变成了“骂早了”,小米喜获热搜营销一把的同时,巧妙地把环保这事交给用户来做决定,引发网友怒赞!

  一番“鸡贼”操作下,加之小米11的诸多亮点,小米11的发布,势必将为小米进击高端之路迈上一个新台阶!

  小米的成就有目共睹,离不开其方方面面的努力,而作为知识产权从业者,高沃小知看到这些年小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付出!小米的成功与其对品牌塑造、知识产权的重视密不可分,毕竟创新与保护相连,品牌发展与商标保护同等重要!

  众多周知,小米拥有超完善的商标布局,将“小米”、“黑米”、“大米”、“红米”、“紫米”都注册完了,甚至把“雷军”、“leijun”相关商标也布局上了!其实不仅商标布局,这些年来小米还打了不少商标维权官司,能够说是为小米的持续发展一路披荆斩棘,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近日,小米就赢了一场商标官司,很典型的案例,小米索赔百万获得了法院全额支持。百万官司维权获得全额支持并不是特别容易,100万相当于250台3999的小米11手机,小米到底以何取胜的呢?一起了解下!

  众所周知,小米不仅做手机,还有很多产业链相关这类的产品,比如充电宝,多年来小米移动电源销量稳居世界第一。

  早在2013年7月4日,小米公司就在第9类“移动电源”商品上注册了第12861491号“小米”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

  之后,小米搜索天猫商城发现,深圳博熙数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熙公司)在天猫商城上开设博熙数码专营店,对全国范围长时间、大规模销售侵犯小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产品。通过淘宝首页对关键词“小米充电宝”进行搜索,博熙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就体现出来,2019年1月,小米对相关侵权产品手机页面进行公证保全。

  小米公司认为上述行为吸引了小米公司的潜在消费者,分流了小米公司的客户,抢占了小米公司的移动电源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损害了小米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将博熙公司、天猫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马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100万元!

  博熙公司作为销售企业,明知原告的商标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拥有良好的商标声誉,被告博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己经取得知名度的商品的商标做广告,大量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从而使自己获得更加多的市场交易的机会和不当利益,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又扰乱了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截止保全之日,被告博熙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月销量为98366件,单价为118元,月销售额为11607118元。

  1、原告诉称售卖的产品未使用“小米”商标,在店铺名字、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上均明确未使用小米的商标。

  2、被告博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在商标标题中使用“小米”仅为指示小米等品牌手机可使用,并不会使得消费者误认为该款充电宝来源于小米;

  3、商品标题中指出“小米OPPO苹果魅族华为通用”非常精确指出该款移动电源适用于不相同的型号的手机,属于表示移动电源功能和用途,属于合理使用范畴;

  5、即便按照原告主张的观点,其主张赔偿金额100万元也缺乏客观事实基础及公证的计算依据。“小米”二字在标题中交易达成影响力微乎其微。

  天猫公司公司答辩称:天猫公司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且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等。

  涉案商品链接的创意标题中显著标明“【小米】”明显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涉案链接项下销售的移动电源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相同商品,博熙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项下销售的非小米品牌的移动电源,因此,博熙公司未经小米公司许可在涉案商品创意标题中使用“小米”行为侵犯了小米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

  关于赔偿数额。小米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及博熙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且小米公司主张法定赔偿,本院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犯权利的行为持续期间的商品成交量、行业热搜词的不同引流能力、小米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博熙公司的涉案商品创意标题的推广期间为2018年9月14日至2019年12月17日,期间商品成交量为49839434.03元;2.“小米充电宝”在移动电源网络搜索中属于行业热搜词,排名靠前;3.涉小米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167元、律师费10000元。故本院对小米公司主张的100万元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博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万元;驳回小米公司的其他诉讼!

  小米企业成立于2010年4月,创业仅七年时间,小米公司的年收入就突破千亿元!2018年7月9日,小米成功在香港主板上市,成为了港交所首个同股不同权上市公司,创造了香港史上规模最大科技股IPO,以及当时历史上全球第三大科技股IPO。

  小米公司的发展和成就离不开其背后的诸多努力,仅从知识产权一角即可窥探!小米充电宝商标被他人利用,获取暴利,如果不及时维权将会对品牌造成不小的利益损失,甚至影响品牌声誉!可见,品牌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科创企业更应重视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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